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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本科生奖励奖学金评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本科生的评奖评优,均应遵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北京大学在校学生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综合测评,根据本办法得出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应为班级最终评奖评优结果的唯一标准,如果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款所评出的结果,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取消原评定结果。

第三条 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如发现不实之处,学院有权力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班级进行素质综合测评评分及核算个人总分,所有参评学年为大一的转出学院的学生将单独组成新班级,各自携带在原班级算出的综合素质测评分及核算个人总分进入新班级进行排名。原班级减去转出学院的学生后,进行班级排名。其他年级的转出学生视人数多少由奖励奖学金工作组决定是否成立转出班级。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留学生也须参照此细则进行测评

第六条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其目前所在班级参加素质综合测评,无故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评优资格。出国(出境)交流交换学习的学生在原班级评选,倘若整个学年没有在本校的学习记录,不能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七条 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单位人数的20%。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术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九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部分:功课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学术能力和学工及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条 功课学习成绩(时间期限:参评学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以绩点计算,满分为4分。如本学年有两门必修课不及格,则视为本项测评不合格,记为0分。绩点以主修课程为准,不含双学位。(备注:该款规定对2023级及之后本科生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2021级和2022级本科生自规定发布之日推迟一年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由班级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评定得出。分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文明行为、实践活动、体育锻炼五个部分,每部分满分0.05,共0.25。具体的计分办法是:每项5分,五项的满分为25分,最后加总后的成绩除以100,即为班级评议在总测评中的得分。上述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思想政治表现

1 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做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的事;

2 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 维护民族团结,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 学习态度

1 遵守各项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 遵守考试纪律;

3 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 文明行为

1 自觉加强自身全面修养,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精神面貌;

2 诚实守信,尊重他人,乐于助人,与同学相处融洽。

3 尊敬师长,积极参加教学活动;

4 文明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四、 集体活动、实践活动

1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活动;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

3 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校各单位组织的能力培养与科技竞赛活动。

五、 体育锻炼

1.  积极参与各项体育锻炼;

2. 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比赛。

第十二条 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十三条 学术能力是指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时间期限:前一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主要的衡量标准为发表文章(已经刊出的论文)的情况和学术竞赛活动中的奖项。毕业年级可酌情考虑,解释权归奖励奖学金小组所有。具体为:

一、SCI国外、EI国外期刊科研文章第一作者加0.3,第二作者加0.25,第三及以下作者加0.2;SCI国内、EI国内期刊科研文章第一作者加0.25,第二作者加0.2,第三及以下作者加0.1;中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加0.1,第二及作者及以下加0.05;中文核心期刊以下第一作者加0.05。

二、在校级学术竞赛中获奖者,一等奖一次加0.15分,二等奖一次加0.1分,三等奖一次加0.05分;在校级以上(不包括校级)学术竞赛中获奖者,一等奖一次加0.2分,二等奖一次加0.15,三等奖一次加0.1学术竞赛加分上限为0.2;

三、参加国际、国内会议做邀请报告加0.1分,获最佳报告加0.1。会议报告内容与文章内容相同时,只加分一次,不累加。会议报告加分上限为0.2。

*注:以上三部分学术能力加分可累加,学术能力总体加分上限为0.3。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及社会工作是指学生在学院内所参与的各类社会服务,主要由学生在学院内所从事的各类社会服务工作作为评分标准,以下各项加分取最高分项,不得累加。

一、校学生会主席、院学生党建中心主任、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青协秘书长,0.2分;

二、校学生会副主席、校团委副部长、校常代会会长、院学生党建中心副主任、院学生会常代会会长、院学生会副主席、青协副秘书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就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文化体育中心副主任、李四光讲师团团长,加0.15分;

三、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部长助理,院学生党建中心、团委、学生会、青协、融媒体中心、就业发展中心、文化体育中心、李四光讲师团各部部长,党支部书记,各班团支书、班长,加0.1分;

四、院学生党建中心、院团委、学生会、青协、融媒体中心、就业发展中心、文化体育中心、李四光讲师团各部副部长,各党支部委员,各班班委,0.05分。各班班委由班主任、辅导员召开班会进行班内考核,考核不合格则不予加分。

第十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得分为以上四项得分的总分,最终结果作为评定奖励奖学金的唯一标准。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奖学金工作组负责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学生代表。奖励奖学金工作组负责奖励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 制定修订《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二) 审议确定学生奖励评选结果;(三) 研究学生奖励评选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各班级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首先由学生本人在班会上作学年小结,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进行民主评议、打分,成绩核算由班主任带班委会(至少两人)进行;如果在班会上不做学年小结,则视为放弃参与奖励、奖学金评选。因工作科研需要出差的,需向班主任提供请假证明,其综合考评成绩由班级进行计算和核实。 经过各项成绩汇总,最后得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作为评奖评优依据,确定最后的奖励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向学院上报。

第十八条 班级上报的评奖评优结果由学院奖励奖学金工作组作最后审定无误后,在学院张榜公布。学生个人若有异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励奖学金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奖励奖学金工作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工作组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后续工作

1、及时登录校内门户—学工部业务,在系统内申请对应奖励、奖学金;

2、获奖学生应当按照当年通知要求,按时提交各奖励、奖学金相应材料,提交的各类表格及材料需注明名称和班主任、导师姓名,若未及时提交材料或材料审核不符合规格,视为自动放弃。

 

关于特殊奖励奖学金的补充评定说明

第二十条 将国家奖学金和五四奖学金划分为“高荣誉奖学金”,高荣誉奖学金得主由学院奖励奖学金工作组组织召开的答辩评审会产生。高荣誉奖学金候选人由各班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推荐,各班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的第一名均具有答辩资格。奖励奖学金工作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不满足者不可参与答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需满足学习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同时达到参评范围的前10%,符合《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各项规定。五四奖学金获得者需满足学习成绩或素质综合测评达到参评范围的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或重修科目,符合《北京大学五四奖学金评审工作安排》各项规定。参评者应提前准备好自己的申请材料和学术成果的副本,否则即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申请者必须是班级三好学生名额的获得者,由奖励奖学金工作组召开评议会,从各班推荐的三好学生中进行提名推荐。

第二十三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的申请者必须是学院的主要学生干部(包括院学生党建中心主任团成员,院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党支部书记、融媒体中心、就业发展中心、文化体育中心、李四光讲师团等部门主要学生干部。

第二十四条 参评奖学金者须要获得参评学年个人年度奖励。除“学术创新奖”外,参评学年内各项个人年度奖励不可兼得。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各班班主任召集班委会根据各班实际情况讨论决定,由奖励奖学金工作组审议。

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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